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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紫阳汉剧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武汉市紫阳汉剧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市紫阳汉剧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法人治理机构,

提高本馆科研学术水平,促进馆内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加强科研队伍建设,规范学术工作制度,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和本馆特点,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是本馆最高学术机构,在馆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

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指导全馆学术工作。凡应经馆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馆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馆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

第三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在馆长领导下开展各项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工作。

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馆编研部,处理本馆有关学术方面的重要事务。

第四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全面贯彻党的对于文物保护与博物

馆管理方针,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博物馆职工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基本职责:

(一)制定本馆学术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审定馆内科研课题的立项及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

(三)组织本馆各项学术活动和专业技术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

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四)评审馆内科研成果奖,对馆内年度科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章  组织形式

本馆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各项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某种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

应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或请假,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七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

期,须经馆委会批准。

第八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由8人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

的代表性。其成员主要为:

(一)馆内有关专业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代表;

(二)武汉地区有关博物馆专业学科领域业内知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

专家学者;

(三)本馆分管有关学术工作的负责人;

(四)本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办法

第九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鉴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文物保护与博物馆管理方针;

(二) 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三) 取得突出工作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本馆业务和科研第一线,在本馆业

务范围内的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新增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以自荐和民主推荐的形式产生,经馆长办公

会讨论通过后,由馆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馆长提名并经馆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馆长聘任。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馆外专家

委员。外聘专家委员人数比例可逐年提高。

第十三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馆长解除对其之聘

任: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 累计三次无辜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

议的;

(四)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五) 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触犯法律红线,危害本馆学术声誉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权利

(一)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四)对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义务

(一)认真完成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努力推动学术科研,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五)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

能有效。

第十八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

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二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

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的,经

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本馆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馆委会审定通过后颁布,自20234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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